Comprehensive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的意見,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企業納稅環節有關收費問題通知如下:一、取消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培訓費。禁止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生產或服務單位向初始用戶收取培訓費、證書費、換證費等相關收費,增值稅防偽稅
為完善本所業務規則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在2003 年、2005 年、2006 年先后三次廢止部分業務規則的基礎上,本所對成立以來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公布的業務規則進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廢止、自行失效以及因業務發展不再適用應予廢止
各創業板上市公司: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等業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1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健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現決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6]124號)作如下修改:一、將名稱修改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決定現決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9號)作如下修改:一、將名稱修改為《證券公司融資融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1]30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加強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我會制定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現予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近來,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獨立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多次向我會咨詢關于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外匯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聯合年檢是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監管、轉變政府管理方式、改善投資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存續狀況,為政府決策服務的工作平臺。為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對外
現公布《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doc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行為,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于
(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24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根據2011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
現公布《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附: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基金監管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應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現將《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第一條 為規范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